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温国玲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李锦聪2年前 (2022-06-14)上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温国玲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宝处〔2021〕1320210005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温国玲

注册号

3101136007473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温国玲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注【李锦聪】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inci2021.cn/chufa/post/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