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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9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宝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466591670X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牟维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943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批号为“(BSJ)231226Q003”和批号为“(BSJ)2405200003”的维特丝秘境奇遇香薰沐浴露共2000瓶,其中留样6瓶,销售1994瓶。已售产品均无法召回。上述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超标及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583.2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况轻微,我局决定处以从轻幅度的行政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批号为“(BSJ)231226Q003”的维特丝秘境奇遇香薰沐浴露3瓶,没收批号为“(BSJ)2405200003”的维特丝秘境奇遇香薰沐浴露3瓶,没收5583.2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5583.2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罚没 1.56

广州宝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宝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98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启东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机械城启东路1号(秀塘村G09-KGWO3F地块)的生产大楼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591670X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牟维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2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2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宝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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