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8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65926721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炳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80号
接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鸭东街一巷5号的广州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4ZG00336),上述检验报告显示“为妳年轻YOUNGFOUR凝脂清润锁妆气垫霜”(批号:WNQD019H01)产品经抽样检验检出禁用原料新铃兰醛。上述检验报告由该公司质量负责人签收,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原料间、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为妳年轻YOUNGFOUR凝脂清润锁妆气垫霜”(批号:WNQD019H01)产品3盒,未发现有“新铃兰醛”原料;检查该公司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相关记录,未发现有“新铃兰醛”原料的相关记录。因当事人申请用留样的上述3盒产品排查分析原因,故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生产了“为妳年轻YOUNGFOUR凝脂清润锁妆气垫霜”(批号:WNQD019H01)产品1005盒,出厂检验用了2盒,留样用了3盒,于2023年2月10日以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364盒,于2023年4月28日以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626盒,于2024年3月3日以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10盒,销售所得一共为5000元。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产品。上述产品的货值为5025元,违法所得为5000元。二、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都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其处罚使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二、罚款52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9日
罚没 5.7万 元
广州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8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鸭东街一巷5号(空港白云)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鸭东街一巷5号(空港白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65926721G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唐坤木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0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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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