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6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YA7FU9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卓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61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3日生产“恩妮诗甲油胶(云母贝壳胶01)”(批号:CH24020301;2026.02.02)及“恩妮诗甲油胶(云母贝壳胶02)”(批号:CH24020301;2026.02.02)各108瓶,其中检验各用2瓶,留样各用2瓶,各剩余100瓶均于2024年2月3日以2.2元/支的价格销售完毕。另于2024年1月23日生产“恩妮诗甲油胶(云母贝壳胶06)”(批号:CH24012301;2026.01.22)108瓶,其中检验各用2瓶,留样各用2瓶,剩余100瓶于2024年1月25日以2.2元/支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生产"恩妮诗甲油胶"(诗雅12)"(批号:CH24031301;2026.03.12)196瓶,其中检验用2瓶,剩余194瓶已于2024年3月18日被我局扣押。上述产品的成本价均为1.2元/支。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及标签与备案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48元,违法所得为660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未经许可擅自迁址在广州市白云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的同一建筑四楼生产“LRN罐装胶031号”(批号:20240318;净含量:5g)134瓶,上述产品的成本价为1.2元/支。现场有"全自动电磁感应封口机”1台、"甲油胶双通道恒温智能灌装机"(型号:SGAZ-2112-002)1台、喷码机1台及原料(料体)"3桶、包材1批、标签标贴2卷。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及设备、包材、标签进行扣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0.8元,违法所得为0。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生产“恩妮诗甲油胶(新年红01)”(批号:CH24050501;2026.05.04)80支,其中检验用2支,留样用6支,剩余72支均于2024年5月5日以2.2元/支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留样和检验所用的共8支均有付款)。另于2024年5月7日生产“恩妮诗甲油胶(新年红02)”(批号:CH24050701;2026.05.06)90支,其中检验用2支,留样各用6支,剩余82支于2024年5月7日以2.2元/支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留样和检验所用的共8支均有付款)。当事人生产上述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产品货值为374元,违法所得为374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关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及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日因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关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迁址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上述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及标签与备案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及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迁址的违法行为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恩妮诗甲油胶”(诗雅12)"(批号:CH24031301;2026.03.12)194瓶、“LRN罐装胶031号”(批号:20240318;净含量:5g)134瓶、“全自动电磁感应封口机”1台、“甲油胶双通道恒温智能灌装机”(型号:SGAZ-2112-002)1台、喷码机1台及原料(料体)3桶、包材1批、标签标贴2卷。二、没收违法所得1034元。三、罚款88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经许可擅自迁址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6日
罚没 8.9万 元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29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YA7FU9P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谢卓豪 |
生产许可项目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