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64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鑫惠聚(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Y8HG9X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路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6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生产了2014盒化妆品(批号:XHJAE12F1;限使用日期:2027/05/11;国妆特字20221490),多标示了与已注册名称“VOGYJM美白乳”不符的“热玛吉珍珠白美白淡斑丸”,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上述产品以单价3.5元/盒,总价7000元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2000盒。我局认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为7000元,因当事人于2024年3月31日召回了500盒,违法所得为5250元。以上事实有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异常情况截图和抽样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建议给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525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9日
罚没 1.5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