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2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HU9J1B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灿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27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11),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4年5月16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5月26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审评认证中心出具《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其中指出当事人在生产姜与生姜洗发乳(批号:VJE1137)10080瓶以及猫家芳集艾草沐浴露(批号:VJE0303)过程中,未制作生产记录,无法证明该批次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是否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共判定当事人存在7个缺陷项目(1个一般项目、4其他重点项目、2个关键项目),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与言品生物科技(惠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其代工生产猫家芳集艾草沐浴露,料体由客户提供,当事人负责采购包材和乳化灌装,综合核算价格为1.99元/瓶。2024年5月3日,当事人开始生产猫家芳集艾草沐浴露,批号VJE0303,共产出160瓶,留样4瓶,入库156瓶。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未制作生产记录。上述产品未出库交货,在2024年5月16日飞行检查后,当事人自行交第三方公司做销毁处理,当事人留样的产品被我局查获扣押。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与浙江润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其代工生产姜与生姜洗发乳,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负责采购料体和乳化灌装,综合核算价格为1.97元/瓶。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开始生产姜与生姜洗发乳,批号VJE1137,共产出10080瓶,留样4瓶,入库10076瓶。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未制作生产记录。上述产品未出库交货,在2024年5月16日飞行检查后,当事人自行交第三方公司做销毁处理,当事人留样的产品被我局查获扣押。根据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货值为20176元,违法所得为0元。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4瓶姜与生姜洗发乳(批号:VJE1137)、4瓶猫家芳集艾草沐浴露(批号:VJE0303);二、罚款1008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7日
罚没 10.09万 元
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1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南业八横路24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南业八横路24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HU9J1B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马灿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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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