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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5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Y0PMR3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健恒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517号


(一)当事人已申领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涉案产品为非特殊化妆品,已于2022年5月9日备案。(二)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生产涉案产品247瓶。2023年12月10日,其中1瓶被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12月18日销售240瓶,销售价格为11元/瓶,销售金额2640元。2024年1月12日,我局抽样3瓶。其余3瓶用于留样,其中1瓶被用于检测,剩下2瓶于2024年4月22日被我局扣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1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40元。(三)涉案产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报告(2024CIH0133)显示,其菌落总数为140000CFU/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规范要求该项目≤1000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四)当事人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立即分析导致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发出召回通知。因经销商已经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截至目前,召回涉案产品0瓶。(五)当事人按规定对涉案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菌落总数并未超出技术规范。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时,并不知道其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1、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2、没收碧芙薇蓝风铃润养护发素(批号:LY2023120818)2瓶;3、罚款15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4日

罚没 1.76

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87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0PMR3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何健恒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2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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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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