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4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211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秦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30号
当事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9032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秦佳
根据《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检验报告》(NO:HBHZ202100316,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采洁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经检验,检出标签及批件未标识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等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在留样室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6盒。当事人称,其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化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均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盒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的“采洁染发膏(栗棕色)”的产品配方表中无甲苯-2,5-二胺硫酸盐成分,但其“采洁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产品的生产记录中显示有使用甲苯-2,5-二胺硫酸盐原料。2019年3月16日,当事人共生产“采洁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1006盒。其中1000盒产品以2.2元/盒的售价销售出去,销售所得2200元;另有6盒产品作为留样留存。留样产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实施召回,但客户反馈产品已销售完毕,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检验报告》(NO:HBHZ202100316)、批件及产品配方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订货单、产品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召回情况;
6.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0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1年12月03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25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所列的从重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二、没收“采洁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6盒。
三、罚款11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1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6日
罚没 1.32万 元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3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65959032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秦佳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1年12月06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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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