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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十里红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UK5CM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俊浩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购进“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1,净含量;8.5g)和“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2,净含量;8.5g)各150盒在1688平台“十里红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网店进行销售,购进价均为11元/盒。截至2024年4月18日被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了104盒“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1,净含量;8.5g)及84盒“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1,净含量;8.5g),销售价为15.5元/盒。由于平台有优惠活动,同时包含运费,销售单价从14元至20元不等,根据后台销售记录,共获销售金额2692.09元。当事人将部分产品送给员工或是客户使用,现场库存36盒“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1,净含量;8.5g)及50盒“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2,净含量;8.5g)被我局依法扣押,按销售价15.5元/盒计算,库存货值为1333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单独每个色号的普通化妆品备案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发出召回公告,目前没有召回记录。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025.09元,违法所得为2692.09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没有单独色号备案的“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未经备案的36盒“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1,净含量;8.5g)及50盒“花百媚”丝柔容光轻蜜粉(型号:02,净含量;8.5g);二、没收违法所得2692.09元;三、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692.09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3日

罚没 1.27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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