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2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3147549XY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邢玉凤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2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客户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截至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生产成品“ZIBOYAN资泊妍水光焕颜精华液”(批号:M20240112C01,规格:45ml)数量:228盒、“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冻干粉+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溶媒液”(批号:M***********,规格:80mg×6+5ml×6)数量:227盒。截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生产成品“ZIBOYAN资泊妍水光精萃水”(批号:M20240112B02,规格:15mlx6瓶)数量:108盒、半成品“ZIBOYAN资泊妍水光精萃水”(批号:M20240112B02,规格:15ml/支)数量:342支。当事人曾将“ZIBOYAN资泊妍水光焕颜精华液”(批号:M20240112C01,规格:45ml)、“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冻干粉+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溶媒液”(批号:M***********,规格:80mg×6+5ml×6)各30盒成品发给客户试用,未收取货款。当事人对此60盒产品发出召回通知,但由于客户已将其试用消耗完毕,召回数量为0。其余产品均尚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均标注了“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研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本局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根据上述《购销合同》中的约定,“ZIBOYAN资泊妍水光焕颜精华液”、“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冻干粉+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溶媒液”、“ZIBOYAN资泊妍水光精萃水”的单价均为6元/盒,故本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总计为3378元。当事人承认在生产上述三批次涉案化妆品时均未作原料领料单、生产指令单、生产操作记录表、灌装原始记录表、包装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出库单等材料;对于已出厂的“ZIBOYAN资泊妍水光焕颜精华液”(批号:M20240112C01,规格:45ml)、“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冻干粉+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溶媒液”(批号:M***********,规格:80mg×6+5ml×6)则未进行成品留样及作相关记录。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一、对当事人生产涉案三批次化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生产“ZIBOYAN资泊妍水光焕颜精华液”(批号:M20240112C01,规格:45ml)、“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冻干粉+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溶媒液”(批号:M***********,规格:80mg×6+5ml×6)过程中未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没收涉案财物:1.“ZIBOYAN资泊妍水光精萃水”(批号:M20240112B02,规格:15mlx6瓶)108盒;2.“ZIBOYAN资泊妍水光精萃水”(批号:M20240112B02;规格:15ml/支)342支;3.包材5箱;4.原料1袋;5.“ZIBOYAN资泊妍水光焕颜精华液”(批号:M20240112C01,规格:45ml)198盒;6.“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冻干粉+ZIBOYAN资泊妍蓝铜肽溶媒液”(批号:M***********,规格:80mg×6+5ml×6)197盒;四、罚款18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1日
罚没 1.8万 元
广州美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美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51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中路11号二、三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中路11号二、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3147549X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邢玉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3月12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美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12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18);取消备案;限制从业。 |
发布日期 | reserved-45573x1F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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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