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4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昕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WPUY9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健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949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销售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9日,标注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4盒,违法所得12元。于2023年3月31日销售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标注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3盒,违法所得8.4元。上述两批产品经《检验报告》(NO:2023HC0297)、《检验报告》(NO.HA2023HCG0039)等证据证实,两批产品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识的防晒剂。经向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实,上述两批次的“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所以上述两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了虚假的生产企业等信息,被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同时根据该两批次产品名称、外包装标注的成分、批准文号等信息,可认定为特殊化妆品,所以该两批次产品亦被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核实,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批次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0.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以无法统计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批次化妆品的货值,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批次化妆品的货值不足1万元。二: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两批次产品时,未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其行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以罚款2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4元;二、罚款10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0.4元;三、处以罚款1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30日
罚没 1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