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45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莉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BUHFXM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忠烽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452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益若翼化妆品商行购进《检验报告》(NO:JQT23CC00386)所涉不合格“颜里抗皱紧致面霜”(批号:YL66007,限用日期:2026/04/04,规格:50g,备案人: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0盒,购进价1元/盒。上述400盒涉案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于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14日通过网店莉丝化妆品专营店共售出360盒,标称售价9.9元/2盒,实收金额1392.74元;剩余40盒于2024年1月14日被销毁处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成功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无退货退款。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颜里抗皱紧致面霜”(批号:YL66007,限用日期:2026/04/04,规格:50g,备案人: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货值合计1590.74元,违法所得1392.74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一、没收违法所得1392.74元;二、处罚款20000元;(一、二项罚没款合计21392.74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8日
罚没 2.14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