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1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C3JP3C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11号
2024年2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街9号的广州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及留样间等进行检查,在仓库发现产品“固然堂多肽角蛋白焦发还原霜(第二代)”(生产企业: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70130)203箱(30包/箱),包材150个,上述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上述物品是其生产的。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材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或委托生产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街9号擅自在“固然堂多肽角蛋白焦发还原霜(第二代)”包装上标示“生产企业: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二横路15号之一1栋401室、1栋501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58”等信息,至2024年2月2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了化妆品“固然堂多肽角蛋白焦发还原霜(第二代)”成品203箱(30包/箱),现场还存有包材150个,现场未发现销售单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显示的厂名厂址许可证信息为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生产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显示,固然堂多肽角蛋白焦发还原霜(第二代)成品成本价为1.2元/包,货值为7308元。由于涉案产品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固然堂多肽角蛋白焦发还原霜(第二代)”(生产企业: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70130)203箱(30包/箱),包材150个;二、罚款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09日
罚没 1.3万 元
广州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3008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街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街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MAC3JP3C0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5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