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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XWHE0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河水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06号


根据《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40C,编号:HZ20230041C),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JUNYISHENG裂可宁保湿润肤霜”(批号:GG22091901M、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50918、规格:50g)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JUNYISHENG保湿维生素E乳(批号:GG220922C10M、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50921、规格:100g)”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美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JUNYISHENG裂可宁保湿润肤霜”(批号:GG22091901M、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50918、规格:50g)产品共432瓶,全部售出,召回0瓶,售价2.98元/瓶,总销售额1287.36元。“JUNYISHENG保湿维生素E乳(批号:GG220922C10M、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50921、规格:100g)”产品共415瓶,全部售出,召回0瓶,售价2.98元/瓶,总销售额1236.7元。上述两批产品总销售额2524.06元。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524.06元,违法所得2524.06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24.06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7524.06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4日

罚没 1.7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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