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61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560238041L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华良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4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610号
2020年12月15日,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粤G妆网备字2020267189),显示备案产品名称为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与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受其委托代工生产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其中包材由委托方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产出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12/30)成品498瓶,自检2瓶,留样6瓶,进仓490瓶。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490瓶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12/30)交货给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6元/瓶的价格收取加工费用2940元。2023年8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所出具《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202330494),报告显示的当事人所生产的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12/30)产品菌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2020年7月1日,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粤G妆网备字2020117643),显示备案产品名称为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与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受其委托代工生产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其中包材由委托方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产出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成品500瓶,自检2瓶,留样6瓶,进仓492瓶。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492瓶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交货给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6元/瓶的价格收取加工费用2952元。2023年8月24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AH2023-HGC-00613),报告显示的当事人所生产的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产品菌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Mochynu澡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892元;二、罚款1397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0日
罚没 1.99万 元
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26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一层至三层(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二层至三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0238041L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潘华良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2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9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