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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0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106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晓扬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502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丹比卡儿童补水洗发沐浴露”(批号:0211GBC、限用日期:2026/6/28),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丹比卡儿童补水洗发沐浴露”(批号:0211GBC、限用日期:2026/6/28)违法所得2558.4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丹比卡儿童补水洗发沐浴露”(批号:0211GBC、限用日期:2026/6/28)的行为罚款25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组织生产“丹比卡儿童补水洗发沐浴露”(批号:0211GBC、限用日期:2026/6/28)的行为处以罚款7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58.4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丹比卡儿童补水洗发沐浴露”(批号:0211GBC、限用日期:2026/6/28)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组织生产“丹比卡儿童补水洗发沐浴露”(批号:0211GBC、限用日期:2026/6/28)的行为处以罚款75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102558.4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6日

罚没 10.26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8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15870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晓扬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0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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