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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2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梦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490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贵成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24号


当事人:广州市梦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9766449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西路自编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贵成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生产“梦尔媄液态水光护理精华液(免洗型)”(批号:MEM2022092301、限用日期:2025.09.23)500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已经消耗,4瓶用于留样,其余494瓶成品于2022年10月8日销售给客户,单价为3元,销售收入1482元,4瓶留样于2023年12月29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梦尔媄液态水光护理精华液(免洗型)”(批号:MEM2022092301、限用日期:2025.09.23)的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482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82元;
二、处罚款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2日

罚没 1.35

广州市梦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梦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0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西路自编15号二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西路自编15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9766449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谭贵成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梦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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