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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3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37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水兴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397号


当事人: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716398587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细松园工业区D1幢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44**************32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4日生产“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批号:AOAN/02/24)300瓶,检验消耗1瓶,留样3瓶。上述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依法持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75005)。当事人留样的3瓶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已被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扣押,我局将留样的产品及检验消耗的产品共计4瓶计入货值,但不计入违法所得。
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286瓶,每瓶售价5.6元;2021年5月15日,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10瓶,每瓶售价9元,合计货值金额1691.6元(5.6元×286+9元×10=1691.6元)。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批号:AOAN/02/24)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验:JS2021HP0644),自述其后曾试图召回,但未能成功召回。
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714.5元(1691.6元÷296×4+1691.6元),违法所得为1691.6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记录复印件、发货单及送货单复印件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75005)、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验:JS2021HP0644)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规定的裁量情节,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所指的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691.6元;
三、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合计为24691.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07日

罚没 2.47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14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98587A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水兴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5月0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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