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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34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施天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95号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7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81),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上述化妆品,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于2021年12月生产“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488瓶,2瓶用于出厂检测,2瓶作为留样,销售484瓶,销售单价3.2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548.8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48.8元,货值1561.6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生产“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160瓶,2瓶用于出厂检测,2瓶作为留样,销售156瓶,销售单价3.2元/瓶,总销售金额为499.2元,上述两款已售产品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99.2元,货值51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048元,涉案总货值2073.6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7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81)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4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瓶留样没收处理。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26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04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4日

罚没 2.2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6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施天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0年12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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