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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7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85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意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6号


一、没收违法所得4659.2元;
二、罚款15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9659.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信息虚假、未标注全成分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9日

罚没 15.97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6098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意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1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2月13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粤妆20170252),限制从业及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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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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