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642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3号
当事人: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27372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东路46号整栋
法定代表人:赵强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首次未对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决定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3.6元;三、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976.64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上市销售未备案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罚没 3.5万 元
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8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东路46号整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东路46号整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04727372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赵强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2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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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