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74908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卓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
当事人: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7FU9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卓豪;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99),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恩妮诗甲油胶”(MFG2023/02/13 EXP2025/02/12;15ml)1600盒;于2023年2月12日生产上述批次“谜甲甲油胶(2023.02.12;净含量:10ml)”270盒,生产成本价均为1.2元/盒,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244元,违法所得为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恩妮诗甲油胶”(MFG2023/02/13 EXP2025/02/12;15ml)成品1600盒、“谜甲甲油胶(2023.02.12;净含量:10ml)”270盒及包材1批和原料4桶;
二、罚款13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罚款 1.3万 元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29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YA7FU9P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谢卓豪 |
生产许可项目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