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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9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天鹏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号


当事人: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138X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社自编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对《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中判定结果无异议。
检查记录所涉及的产品成品:“美吾发染发膏(黑色2号)(批号:2023041501)”共生产1086盒,留样6盒,5.8元/盒,上述产品除留样外,已全部销售完毕,留样产品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见证下,当事人已全部自行销毁。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6298.8元,违法所得为6264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专用原料、包材、工具、设备,故不没收上述工具、设备。
“美吾发染发膏(黑色1号)(批号:2020072101)”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违法行为时间,超过现场检查2023年8月23日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产品不再进行处罚。
现查明,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7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1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要求”,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64元;
二、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1.63

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9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138X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天鹏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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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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