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84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1号
当事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9053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了一批“BENCYUY皙白清透防晒隔离乳SPF24”(净含量:50g)(批号:20230411A1),计划生产300盒,实际生产284盒,4盒留样,2盒出厂检验,剩余278瓶以3.8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总销售金额为1056.4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79.2元,违法所得为105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6、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
7、《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规范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18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因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56.4元;罚款5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5.11万 元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1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一、三、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58390538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5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5月2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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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