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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4190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高洋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号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化妆品及包材实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和“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大道永昌路10号工厂楼2-3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7)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灌装生产了“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化妆品1975片,于2023年11月6日包装了75盒“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剩余的1600片“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还未进行包装。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103.12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化妆品75盒、“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化妆品1600片、“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包装盒59个;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0日

罚款 1

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塘路自编6号C栋4层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塘路自编6号C栋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3F731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沃春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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