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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7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99759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伟林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4〕74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LEMB4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陈伟林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103房G1130号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前来我所配合调查该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相关事宜。经查,该公司曾在阿里巴巴平台“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化妆品“KDK挚爱新宠柔焦空气蜜粉02#自然色”未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备案,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与生产厂家广东乐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书,被授权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为“KDK”品牌进行经营销售,涉案商品名称为“KDK挚爱新宠柔焦空气蜜粉”,点击页面进去可以选择象牙白或自然色,其中01#象牙白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55581,02#自然色未备案。上述涉案商品购进26盒,购进价格6.2元/盒,销售价8.5元/盒,成功售出4盒,货值金额共计170.4元,违法所得9.2元,剩余22盒已下架退回。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已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期间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并作出以下处罚:
1.收违法所得9.2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009.2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罚没 5009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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