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3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通洲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67459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永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39号
通洲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一事,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6日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燕福化妆品商行、2023年9月15日与广州龙谛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与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交货。现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清单如下:
1、高缇雅防脱固发洗发水(500ML)1764瓶;
2、艾雅姿茶花精油去屑洗发露(1L)1020瓶;
3、花果氨基酸美肤沐浴露(1.380L)984瓶;
4、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800ML)450瓶;
5、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430ML)192瓶;
6、生产线输送带3台;
7、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
8、喷码机2台;
9、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半成品(原料)3000KG;
10、高缇雅洗护通用透咖瓶62包(7936个);
11、WE!NVIEW贴标机1台;
12、高缇雅有字按嘴14400个;
13、龙谛本草膏洗发露半成品(原料)1000KG;
14、灌装机4台;
15、高缇雅洗发水(空瓶)116包(6960个)。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在2023年10月11日就此事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结合当事人出具的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生产高缇雅防脱固发洗发水(500ML)的加工费收取0.45元/瓶,生产艾雅姿茶花精油去屑洗发露(1L)的加工费收取0.85元/瓶,生产花果氨基酸美肤沐浴露(1.380L)的加工费收取0.85元/瓶,生产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800ML)的加工费收取0.6元/瓶,生产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430ML)的加工费收取0.5元/瓶,鉴于尚未交货即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863.2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2:当事人2023年9月6日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燕福化妆品商行、2023年9月15日与广州龙谛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与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4:《询问笔录》1份;
证据5:现场检查照片13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花市监罚告〔2023〕624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之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60000元。
2.没收高缇雅防脱固发洗发水(500ML)1764瓶、艾雅姿茶花精油去屑洗发露(1L)1020瓶、花果氨基酸美肤沐浴露(1.380L)984瓶、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800ML)450瓶、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430ML)192瓶、生产线输送带3台、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喷码机2台、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半成品(原料)3000KG、高缇雅洗护通用透咖瓶62包(7936个)、WE!NVIEW贴标机1台、高缇雅有字按嘴14400个、龙谛本草膏洗发露半成品(原料)1000KG、灌装机4台、高缇雅洗发水(空瓶)116包(6960个)。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50。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罚款 6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