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8191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岑明开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5号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5日开始,当事人共3次委托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其中2023年11月26日第一次收到1026瓶成品;2023年11月29日第二次收到2392瓶成品。当事人总共收到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成品3418瓶全部在1688平台上开设的“广州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进行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0254元,违法所得为10254元。上述产品标签只标注了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桐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郭西路88号F栋三楼信息,并没有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即当事人经营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254元;
二、罚50000元。
罚没款合计6025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罚没 6.0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