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钰美人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081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治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4号
当事人:广州钰美人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伟
2023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关键项目1项、重点项目7项、一般项目7项不符合规定,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载明当事人存在的缺陷项),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上述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的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进行复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当事人称情况属实。经现场对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香之密语净澈香氛洗发水(批号:A202308191)6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以及飞行检查整改报告一份,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因《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中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明确指出“香之密语净澈香氛洗发水(批号:A202308191)”产品存在缺陷,2023年8月21日,我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共生产了“香之密语净澈香氛洗发水(批号:A202308191)”2832瓶,其中留样6瓶,自检2瓶,剩余2824瓶以0.3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49.6元。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49.6元,违法所得为847.2元。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47.2元;
二、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847.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6日
罚没 1.5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