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3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27827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建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35号
名称:广州美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D3Q095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珠湖村2号201(可作厂房使用)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美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珠湖村2号201(可作厂房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仓库存放有标号为MZ029的生产原料1箱,已拆封使用,该原料标签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20.10.30,保质期:24个月。已超出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原料投料记录,发现有2批次记录,对应为水漾氨基酸洗面奶(批号:No.ML23092101)及施洛莎美白精华液(批号:No.ML23031103),我局发现上述产品均有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原料“MZ029”生产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东强制【2023】100901号),对上述原料“MZ029”及留样的水漾氨基酸洗面奶(批号:No.ML23092101)及施洛莎美白精华液(批号:No.ML23031103)实施查封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行为属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经查明:
1、当事人标号为MZ029的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为丙烯酸(酯)类/C10-30 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上述原材料当事人2021年12月29日购买,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9月21日领料,分别用于生产施洛莎美白精华液(批号:No.ML23031103)及水漾氨基酸洗面奶(批号:No.ML23092101)。
2、当事人共生产了238瓶水漾氨基酸洗面奶(批号:No.ML23092101),售出235瓶,售价为4元/瓶,生产了5000瓶施洛莎美白精华液(批号:No.ML23031103),售出4996瓶,售价为1元/瓶。
3、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告知经销商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涉案货值为5952元,违法所得为5936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80064元。
2、没收违法所得5936元。
3、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材料丙烯酸(酯)类/C10-30 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MZ029)1箱、施洛莎美白精华液(批号:No.ML23031103)1瓶、水漾氨基酸洗面奶(批号:No.ML23092101)1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3日
罚没 8.6万 元
广州美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美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02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珠湖村2号201(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珠湖村2号201(可作厂房使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MA59D3Q09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杨湘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1月2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1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美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