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金柏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24245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同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5号
当事人:广州金柏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从事化妆品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12日与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化妆品擅自标注了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公司注册证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同时上述化妆品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因此,上述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采购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QYMC1MP2801A)1800盒,销售1800盒,销售单价为2元/盒,销售总金额为360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的包材原料等均为生产企业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其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3600元,货值金额为3600元。
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择一重,罚款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二、罚款66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三、罚款76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796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经注册、标签虚假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2日
罚没 7.96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