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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美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7385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0号


当事人:广州美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LCPY5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荣二街1号敏捷科创中心2号楼3层323号
法定代表人:程婷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HC0543G)。当事人对上述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未实施强制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产品的生产记录、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对销售的被抽检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决定对当事人未对销售的被抽检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对销售的被抽检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并予以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750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44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8日

罚款 1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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