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2]15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069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宾映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4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151号
当事人: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7677615F
法定代表人:宾映球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68
经查明:(一)关于瑛派儿染膏【黑色,(染膏80ml/支×1+双氧乳80ml/支×1+氨基酸香薰护发精华霜5ml/袋×1)/盒,批号EDI251601】的问题。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生产涉案产品490盒,经自检合格后,于同年10月27日销售给广州本地客户余某某485盒。
2021年4月1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局委托)在江苏省徐州市隆长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详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1320178),发现存在“(1)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2)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3)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问题,以及检验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被检出“0.55%”不符合标准规定的“≦0.25%”,并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NO.JS2021HP0178)。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收到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NO.JS2021HP0178)后,于2021年10月28日将涉案产品112盒从客户余某某处予以召回,即实际已售出373盒,售价2.5元/盒,总货值1225元,违法所得按已售出373盒计算是932.5元。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留样记录。
(二)关于瑛派儿染膏(棕色,规格:80ml+80ml+5ml/盒,批号:EEA041301)的问题。当事人于2021年1月6日生产涉案产品620盒,经自检合格后,于同年3月5日销售给客户戈某590盒(售价:2.5元/盒),于同年3月20日销售给客户重庆酉阳林某某25盒(售价:5元/盒)。
2021年4月16日,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国家局委托)在重庆市酉阳县风云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详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1504015),发现存在“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间甲酚”问题,并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A21ZG00159)。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收到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NO.A21ZG00159)后,于2021年10月28日将涉案产品154盒从客户重庆戈某处予以召回,即实际已售出461盒,对客户林某某售价是5元/盒(数量25盒),对客户戈某售价则是2.5元/盒,总货值(25×5+595×2.5)=1612.5元,违法所得按已售出461盒计算是(25×5+436×2.5)=1215元。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留样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1年10月15日和11月10日)2份。
2.《证据提取复制单》3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1﹞A111001号)及其财物清单。
4.宾映球身份证、张某某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检验资料和召回(退货)资料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5.《询问笔录》2份(2021年10月22日和11月8日)。
6.《检验报告》(NO.JS2021HP0178)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1320178),《检验报告》(NO.A21ZG00159)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1504015)。
2022年4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26******@qq.com)《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执1罚告字〔2021〕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2020年9月25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黑色,(染膏80ml/支×1+双氧乳80ml/支×1+氨基酸香薰护发精华霜5ml/袋×1)/盒,批号EDI251601】,被发现存在“(1)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2)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3)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问题;当事人2021年1月6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棕色,规格:80ml+80ml+5ml/盒,批号:EEA041301),被发现存在“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间甲酚。”问题,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2020年9月25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黑色,(染膏80ml/支×1+双氧乳80ml/支×1+氨基酸香薰护发精华霜5ml/袋×1)/盒,批号EDI251601】,被发现检验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被检出“0.55%”不符合标准规定的“≦0.25%”,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
另,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涉案特殊化妆品时,未按要求制作留样记录,构成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并案处理,并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将对当事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予以“一般”情节处罚,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47.5元;
2.罚款85000元。
上述1、2项罚没款合计87147.5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将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20日
罚没 8.71万 元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68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1-3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76767761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宾映球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6月0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6月0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