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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舒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450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作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7号


当事人:广州市舒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陈作亮

根据线索《协助调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外包装标识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一致的产品及包装材料。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被委托方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外包装标识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2952支、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2440支。上述两款牙膏标称的清火亮白、清焱祛痛功效并未作相应的功效评测,无功效依据。被委托方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将上述两款牙膏均以0.36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将上述两款牙膏以1.8元/支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召回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180g8支,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180克6支,退款给客户25.2元。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9705.6元=1.8×2952+1.8×2440,违法所得9680.4元=1.8×2952+1.8×2440-25.2。已召回的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180g8支,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180克6支已进行销毁。
我局于2024年1 月 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680.4元;
二、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9680.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6日

罚没 1.97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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