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贝牛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5283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孟皓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2号
当事人:广州贝牛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522799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8号C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孟皓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佛山市南海多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米茶润护肤松花粉”产品,并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批号为AC19A、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318的“米茶润护肤松花粉”产品5瓶,作为办理化妆品备案样品使用。截止2023年3月31日,上述产品未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为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截止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为AC19A的“米茶润护肤松花粉”产品3瓶,获销售收入为51.65元。当事人自述称剩余2瓶批号为AC19A的“米茶润护肤松花粉”已试用消耗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米茶润护肤松花粉”产品来源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6.08元,违法所得为51.65元。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合上述两个情节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米茶润护肤松花粉”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65元;
二、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5日
罚款 2.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