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七遇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89969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7号
当事人:广州七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426021Y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销售涉嫌无中文标签且未经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420盒标注为“Nose lift up essential oil”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购进1000盒上述货品后于2022年4月25日起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对外销售,上述产品无中文标签,未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来源。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576盒,销售价3元/盒,因部分会员折扣,实际收取货款1681.65元;损耗4盒,货值12元;库存420盒,货值为1260元,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上述产品总货值为2953.65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953.65元,违法所得为1681.65元。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1.6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420盒;3、罚款1000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3、罚款1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681.65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420盒;
四、罚款200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5日
罚没 2.17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