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531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强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4号
当事人: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6807727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
法定代表人: 周强强
根据《检验报告》(№:2023B-00123C)、《检验报告》(№HZ2023CJ0774)、《检验报告》(№:HL2023HC0648)、《检验报告》(№:HZ2023A01986)、《检验报告》(No:HZ23-ZJ0102),报告均显示: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检出菌落总数超出标准限值。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5批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分别是:“怡康清护龈+固齿+修护清新薄荷香型三七牙膏(20260205AB01)”,“星达人清吙护龈牙膏(原味米香薄荷)(20241008XJ05)”,“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生产批号:20241025XA03)”,“第7味觉小苏打+茶多酚牙膏(清新口气/绿茶薄荷香)(生产批号:LE13)”,“雍然小苏打亮白牙膏(批号:YA01,限用日期:20251024)”,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14533.98元,违法所得共计7756.975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回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1013盒“星达人清吙护龈牙膏(原味米香薄荷) ”(批次: 20241008XJ05 )牙膏、20盒“怡康清护龈 +固齿+修护清新薄荷香型三七牙膏” (批次:20260205AB01)牙膏和360支“雍然小苏打亮白牙膏”(批号:YA01)牙膏;
二、没收违法所得7756.975元;
三、罚款72670.02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9日
罚没 8.04万 元
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3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26807727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强强 |
生产许可项目 | 牙膏单元(牙膏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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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