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263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军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7号
当事人: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129775
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P230244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XINQI老姜防脱育发控油洗发乳”(生产日期:2021/12/15、包装规格:320ml/盒,保质期:三年)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确认所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其留样室发现上述同名称同批次的产品成品留样6盒,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XINQI老姜防脱育发控油洗发乳”共1512盒,其中留样6盒,销售1506盒,单价2.8元/盒,销售总额4216.8元,召回0盒。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4233.6元,违法所得4216.8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剩余的原料、包材已清理。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XINQI老姜防脱育发控油洗发乳”(生产日期:2021/12/15、包装规格:320ml/盒,保质期:三年)共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216.8元;
三、罚款16000元。
罚没款合计2021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9日
罚没 2.02万 元
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6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塘仔岭18号101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塘仔岭18号101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21012977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何军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