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869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柳小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小红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东辉路3号
本局收到《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QH202370416),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标称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备案人,标称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生产企业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经抽样检验,检出原料“甲基氯异赛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果为0.0010%。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变更为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为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作为备案人,委托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7日生产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上述批次产品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含量为0.0010%。“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的备注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含有“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交付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共计1022盒,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2023年2月26日将上述产品全部售出,销售金额3168.2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售出的937盒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进行召回,未向客户退回货款。召回产品已被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认定,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货值316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168.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小红、经理刘学辉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肖江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8月24日);
4.《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8日);
5.《证据提取(复制)单》;
6.《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QH202370416)及《送达回证》、《样品情况确认书》;
7.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批生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采购订单》、《销售单》复印件;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报告》及客户出具的退货证明材料;
9.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05741)截图;
10.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3〕0906701号)及《财务清单》(穗花市监执3物字〔2023〕0906701号);
1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莱丹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795号)及附件。
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55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与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相符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穗花市监处罚〔2023〕2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大部分涉案产品被召回,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与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相符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97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168.2元;
三、处罚款35000元。(二、三项罚没款合计38168.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罚没 3.8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