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347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施天亮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当事人: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施天亮;
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诗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以委托方提供瓶子,当事人生产料体和收取加工费的方式,在2021年10月25日生产了SHIBOYAXI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025)共84瓶,该批产品的货值为991.2元,违法所得为800元。该批次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认定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225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罚没 2.33万 元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6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7380866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施天亮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2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5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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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