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25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志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号


当事人: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32596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志峰

经查明,经广东省药监局飞行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当事人生产“怡彩染发膏(巧克力咖啡色)”(批号:ZYN23001)违法所得2464.5元,货值2475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10批次涉嫌未按要求标示警示用语的产品:1“怡彩染发膏(巧克力咖啡色)”(批号:ZYN23001)2“怡姿彩染发膏(栗棕色)”(批号:BK22002)3“怡姿彩染发膏(棕黑色)”(批号:YZC21001)4“怡姿彩染发膏(棕黑色)”(批号:YZC21001)5“怡姿彩染发膏(栗棕色)”(批号:YZC21001);6“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YZC22001)7“怡姿彩染发膏(栗棕色)”(批号:YZC22001)8“怡姿彩染发膏(栗棕色)”(批号:BK23002)9“怡姿彩染发膏(栗棕色)”(批号:ZYN23001)10“怡姿彩染发膏(葡萄紫色)”(批号:BK23002)。上述10批次化妆品违法所得5453.6元,货值5563.5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453.6元;
二、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5453.6元;
三、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2.55

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32596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志峰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