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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164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2日生产“正鑫源染发膏(自然黑色)”(净含量:500ml,批号:20230414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413,生产企业: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46盒,自检2盒,留样4盒,成本价为8.28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5日将上述批次染发膏40盒全部销售客户“黄凤兰”,销售单价为10元/盒,销售金额总计400元。
2023年09月22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BFSQD080157014C),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染发膏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上述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后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显示上述产品“正鑫源染发膏(自然黑色)”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21259)已于2021年12月4日过期。
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1月21日启动产品召回计划,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期限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2日,因涉案产品流入市场太久已被消费者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染发膏4盒留样样品依法扣押。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染发膏的货值460元,违法所得68.8元。
本局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2日生产涉案产品“正鑫源染发膏(自然黑色)”,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后经查明,上述产品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21259)已于2021年12月4日过期。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处罚幅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批次“正鑫源染发膏(自然黑色)”4盒;
2.没收违法所得68.8元;
3.罚款5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068.8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款 5.3

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8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整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4689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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