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323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阳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明,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 计划生产“黑呀呀染发膏(自然黑)”A剂半成品500kg,实际出料量489.9kg,在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认证中心飞行检查时正在对上述半成品进行加工乳化,因乳化后在乳化锅降温至57℃就加入E项原料,而未按照工艺规程要求降温至45-55℃再加入E相原料,被检查发现存在关键项问题,当事人立即停止了生产活动。另查明当事人当日未进行其他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活动,未生产化妆品成品。
综上,因当事人在2023年9月25日组织生产的化妆品没有成品,我当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则有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可视为当事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定时段的状态违法,而非从事的全部生产行为均违法,故认定当事人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决定对此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批生产记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65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则有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可视为当事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定时段的状态违法,而非从事的全部生产行为均违法,故认定当事人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办案单位决定对此不予没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物品已经销毁,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款 2万 元
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3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1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18号A栋、B栋1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7380364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胡阳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6月2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0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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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