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4546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楚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3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委托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范特西润养顺滑免洗爆水霜”(批号:20210822G01、20210822G02,2021082B01、220210823G01)四个批次的化妆品共912支,并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在网店“范特西旗舰店”上销售了656支,销售金额为14630元,平均销售价格22.30元,剩余产品244支销毁处理。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以同样的方式,委托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范特西山茶花营养滋润洗发露”(批号:YSY20210304C01,保质期:2024/3/3)103瓶(实际交付100瓶),并于2021年4月1日销售给客户96瓶,销售单价是7元,共销售了672元。经查明,上述五批产品的标签均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以被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上述五批次产品的总货值为21059.8元,违法所得为153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单据、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产品“范特西山茶花营养滋润洗发露”(批号:YSY20210304C01,保质期:2024/3/3)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5302元;
三、罚款1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13.53万 元
广州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8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七社地堂(土名)自编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七社地堂(土名)自编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58393413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林楚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1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2年02月03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