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934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珍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二份(报告书编号:WB20235247、报告书编号:WB20235256),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一份(报告书编号:HB2300238),根据《检验报告》(编号:WB20235247、WB20235256),“怡美姿染发膏(亚麻色)”(批号:GALH13B1)化妆品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GALB04D1)化妆品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编号:HB2300238),“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21D01)化妆品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未检出批件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亚麻色)”(批号:GALH13B1)化妆品2150盒,其中8盒用于留样,于2022年12月被抽检10盒、于2023年6月被抽检4盒,销售了2128盒,销售价为1.5元/盒,无召回产品;于2023年2月1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GALB04D1)化妆品2174盒,其中4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6月被抽检4盒,销售了2166盒,销售价为1.5元/盒,无召回产品;于2021年8月18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21D01)化妆品492盒,其中8盒用于留样,销售了484盒,销售价为1.3元/盒,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7070.2元,总货值为7125.6元。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因此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70.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0元。
罚没款共计:127070.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12.71万 元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9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248224057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清海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5月17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08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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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