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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26268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欧小红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从轻、从重两种情形,通过综合考量,可适用一般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丁是丁草本古方牙膏(批号2025010906、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9)6盒和丁是丁草本汉方牙膏(批号:2026052107,规格型号:130g)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23.85元;
3、罚款22050元。
当事人在抑风堂必幽停平衡口腔菌群牙膏外包装发布“平衡口腔菌群”栏中有“帮助平衡口腔菌群,减少牙菌斑,清新口气,维护牙周组织健康”等广告用语,广告费用3967.7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罚内容如下:处广告费用4倍15870.8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丁是丁草本古方牙膏(批号2025010906、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9)6盒和丁是丁草本汉方牙膏(批号:2026052107,规格型号:130g)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23.85元;
3、罚款37920.8元,罚没款共计39244.65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3日

罚没 3.92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17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1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91H4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欧小红
生产许可项目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3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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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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