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众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5056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新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3号
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QT23CC00233),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沐芝园侧柏植萃洗发露”产品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上述被检产品留样3盒。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普通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A2023HCS0046),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第三眼CUKA CLUB银镜光润粉底液Y01”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上述被检产品留样4盒。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普通化妆品,我局对该线索并案处理并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沐芝园侧柏植萃洗发露”(批号:ZH2023090901、限用日期:2026/9/8、规格:329ml)产品1361盒,成品检测使用3瓶,留样3盒,2023年9月19日被检验机构按2元/盒的价格抽检4盒,剩余1351盒全部售出给客户,售价2元/盒。销售额2722元(客户按照1361盒的数量支付金额)。召回为0。
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第三眼CUKA CLUB银镜光润粉底液Y01”(批号:20230427、限用日期:20260426、规格:35ml)产品100盒,留样4盒,剩余96盒全部售出给客户,售价1.58元/盒。销售额151.68元。召回为0。产品包材由委托方提供,包材价值1.74元/支。
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722+8+100×(1.58+1.74)=3062元,违法所得2730+151.68=2881.68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沐芝园侧柏植萃洗发露”(批号:ZH2023090901、限用日期:2026/9/8、规格:329ml)产品3盒,“第三眼CUKA CLUB银镜光润粉底液Y01”(批号:20230427、限用日期:20260426、规格:35ml)产品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881.68元;
三、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7881.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4日
罚没 1.79万 元
广州众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众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20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广陈中路933号之二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广陈中路933号之二一、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TEW64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新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9月2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众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