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4596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雄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5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6446493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东路38号B房;
经营者:彭某;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C20220066),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佰丝德老姜汁洗发乳”(批号:JL2022071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1;包装规格:860ml/瓶)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作为防腐剂使用时,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总量≤0.5%(以酸计);作为限用组分时,苯甲酸及其钠盐总量≤2.5%(以酸计,淋洗类产品)”。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表示被抽检名称规格批次的产品系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产品留样4瓶进行现场销毁。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经营者彭雄伟到我局江高所配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对其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8),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佰丝德老姜汁洗发乳”(批号:JL2022071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1;包装规格:860ml/瓶)共231瓶,成本价5.5元/瓶,其中留样4瓶。2022年7月17日,当事人以7.3元/瓶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27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686.3元,违法所得为1657.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佰丝德老姜汁洗发乳”(批号:JL2022071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1;包装规格:860ml/瓶)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57.1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罚没 3.17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39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东路38号B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东路38号B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101L56446493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彭雄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0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