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451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申金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3号
当事人: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YY64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申金玉;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7),于2022年10月14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21015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4;包装规格:230ml/盒)246盒,其中留样6盒,于2022年2月22日以3元/盒的销售价将该涉检批次产品共240盒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酒红色)”(批号:2023/03/17,限期使用日期2026/03/16;包装规格:650ml/盒)200盒,其中留样6盒,于2023年3月17日将上述批次产品以4元/盒的销售佳将该批次产品194盒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38元,违法所得为1496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31日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0号),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96元;
二、罚款85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8649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罚没 8.65万 元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60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1-3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QYY64B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申金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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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