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0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发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1939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立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09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43)。2021年10月2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发刻舒 头发面膜”(生产日期:2021/10/02,包装规格:618ml),共生产了246瓶,留样6瓶,其余240瓶全部销售,销售价为9元/瓶,销售总价为2160元。2022年11月2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HZCY20221577),报告显示标称为当事人生产的“发刻舒 头发面膜”(生产日期:2021/10/02,包装规格:618ml)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确认涉检批次产品为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未发现有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及库存,在留样室发现涉检批次产品留样6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流通领域召回涉检批次产品共232瓶并均已退款。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发刻舒 头发面膜”(生产日期:2021/10/02,包装规格:618ml)货值金额为2214元,违法所得为72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召回了大部分产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元;
二、罚款1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1.01万 元
广州发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发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34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镇庄西街3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镇庄西街3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399458X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立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6月1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6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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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